1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在北京談及全國各級法院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必須掌握的幾項內容: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于亮劍,堅決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作斗爭,決不能落入西方錯誤思想和司法獨立的“陷阱”,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此言一出,頓時一石激起千層浪,輿論喧囂,沸沸揚揚,紛紛稱“沒有司法獨立,哪有司法公正”。作者看來,周強院長的意思,被過度解讀了或誤讀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最根本的不同,是產生這些制度的土壤不同。
憲法序言明確指出,中國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和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同時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以上可見,憲法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即政權和制度,是不可動搖的憲法根本。憲法也規定了各政黨應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說明黨大還是法大不必進行討論。人民代表大會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又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因此,在現有憲法框架下,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可能獨立于人民代表大會,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可能與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同等高低、并駕齊驅。
但是美國的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分立行使,無分高低,甚至 “最高法院在美國人生活中處于核心地位”,這與我國的憲法規定的司法機關地位必須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下,是完全不同的,這便是中國法治與美國的“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制度的相異的根源。
江平先生指出,有司法獨立,才有司法公正。作者認為,江平先生所指的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非法干預,而不是西方國家意義上的“司法獨立”。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分別規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梢,西方的“司法獨立”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權、獨立檢察權,有重合的內容,即司法權不受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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